馬偕 求學 到受派為宣教師  

 

郭和烈撰《偕叡理牧師傳》 第3章第2節及第3節(1971年12月31日刊)p.45-53 

(第2節 求學與申請為國外宣教師)
偕牧師於公元1850年入武得斯多克小學,於公元1855年畢業,同年入多倫多師範學校,於公元1858年畢業。據說,他自少好學。如果我們看到他來台灣從事佈教、醫療和教育工作之外,還搜集許多博物材料,孜孜地研究時,他自少好學是可以肯定的。他自公元1859年就開始做幾年小學的教師;於公元1866年入學於多倫多大學神學部;於翌年9月初進入美國的普林斯頓神學院,於公元1870年畢業該院。
普林斯頓神學院是美國長老會第一流的神學院。該神學院是因教會需要養成傳教者,由費城長老教會的提案,於公元1811年,從普林斯頓大學分開隸屬於美國長老教會大會。當初該神學院在神學方面是以加爾文神學主義為基礎,在傳統方面是重嚴肅和敬虔。校內有兩3位聞名的學者。約42年前,該神學院的新約教授,也是世界有名的神學者媚健博士(Grasham Machen 1881-1937),因更要忠實於衛斯敏斯德信仰告白,於公元1929年與兩三位教授脫離該神學院,在費城重建衛斯敏斯德神學院。
偕牧師於公元1867年9月初旬入普林斯頓神學院求學時,該神學院有兩三位有名的神學者。他受印象最深的學者,就是和基博士(Charles Hodge 1767-1878),已是一位70歲的老將了。和基在該神學院教系統神學、新約神學、長老教神學和近東文學,且其著書不少。
偕牧師對和基博士的學問、著書、人格、教課的熱情與魄力等,回憶說:「普林斯頓的學生無不敬愛他。其他的人是不知道他的眞價值。欲從他在系統神學力面的偉大著作,還不如從他在教室內的講義,或安息日下午集會於禮拜堂內的講道最可以窺知。在那裡,你看到他名實相符的人,也感受到他的力量。普林斯頓的學生有誰能忘却這些神聖的往事呢?他迷人的容貌多麼光耀,他大而炯炯的双眼顯得多麼平靜和柔和,具有慈愛的光輝啊!當他顫抖之手落在講桌上,口裡說出奇妙而神聖的講辭時,我們常常聽得多麼畏敬啊!訪問當時在普林斯頓上課的情形,就可以了解他是有正當的理由被尊敬的」 (註1。偕牧師非常的幸福,受過一位當時70歲在神學、人格、口才、著書很有成就的教授的薰,使他以後在台灣佈教上有美好的成績。神學教授的平生應該努力於神學研究,或著書立說,講義或講道時,講辭新鮮而神妙,態度熱情而有魄力;平生的做人有虔誠、正義而慈愛,才能進就有為的傳教者。如果僅講些前人所立的學說,而自己沒有創作,或毫無關心自己所站在的時代和環境,僅填補講義或講道的時間,那麼,就不要勉強地爭取做神學教授的地位了。傳教者或神學教授的工作是一種的職業(vocation, calling),也有薪水的制定,也可以調整薪水,可是要盡神召的使命(mission)。
偕牧師於公元1870年4月26日畢業於普林斯頓神學院,即刻回加拿大的故鄉,在夏季於多倫多長老教會中會所屬的新市(New Market)和爾伯特山(Mount Albert)的傳道所工作。夏季傳道工作後,於9月向國外傳道委員會召集人教授馬克稜牧師,提出申請要做國外宣教師。那時候偕牧師才26歲。他獲得馬克拉稜牧師(The Rev. Professor Mac Laren, D. D.)的鼓勵,並於10月初旬引見國外宣道委員會。馬偕牧師說,『可是委員會未曾辦理過這種申請,對於國外宣道工作的候補者,不知道要做什麼事。因此,與會人士不熱心,此次會譏並沒有多大的希望。當我正式說,對加拿大長老會願盡力,並請求派往做外邦宣教師的時,與會者有一位瞪視我而說道:「馬偕先生,你最好再等幾年罷」。另一位主張延期,說道:「如果他想要到蘇格蘭去,就讓他去罷,當他回來時,我們有一、二年的時間能考慮這件事情。」還有一個人提議以馬達加斯加島(註:南非洲東方的印度洋中的島嶼)為將來考慮的地區。可是國外宣道委員會召集人馬克拉稜牧師主張即刻接受其申請,並指派。無論如何,我獲得消息說:「這個問題會考慮,決定後就通知你」』 (註2)。
一位年青人向加拿大長老會申請要到國外去宣教,可是國外宣道委員曾對要往國外去宣教的志願者不知所措。已設有國外宣道委員會,而使志願者幾乎要失去希望,實屬難解。因此,筆者不得不找出理由如下以資互相勉勵。
公元1756年起英法為爭取植民地,打過7年仗。結果英勝法敗。其結果兩國締結巴黎條約四條。其首條是英國從法國取得加拿大、Cape Breton(註:加拿大東部沿海州Nova Scotia的東北方之一小島)、美國中部的Msissippi河以東的法領及非洲西部的Senegal河地方。巴黎條約未訂立前,英法兩國間在多倫多地方的爭奪戰非常的激烈。我們可以說長老教會能夠下根基在加拿大是要在巴黎條約以後的事。最初教會有若干派,各自都是很微弱的小教派。到了公元1826年才組織加拿大聯合長老教會,並於公元1840年再與蘇格蘭教會聯合,成為有力量的大教會了。可惜得很,僅經過五年,即公元1845年再四分五裂,導致加拿大長老教會的力量成為微弱。幸哉!於公元1875年若干分裂教派再聯合為加拿大長老教會 (註3。
多倫多是加拿大安多利我省的首都,也是加拿大第二大都市。於公元1834年的統計,其人口僅一萬人而已 (註4)。可見土地那麼大的加拿大,人口一定是非常的疏落,特別是鄉村更稀微。除都市教會信徒數較多之外,鄉村教會數與信徒數少。
以上這些事情可由偕牧師自己的話來證明。他說:「當時加拿大的教會是分裂而衰弱的。使英屬北美洲的長老教會團結為一個有調和、堅強而且具有進取性之教會,同時使加拿大長老教會都在宗教改革教會的大體系之中,這種於公元1875年的聯合還未完成。加拿大教會對宣教的努力,幾乎完全傾注於國內,現在提出了一個新的動議,必需籌款以供國外宣教的費用。」 (註5)。因動議通過,偕牧師才於公元1871年夏季受指派往訪教會募捐。
我們根據以上這三段記事來一個結論,列舉其理由如下:
一、教會真實的聯合其力量才大,教會分裂其力量即衰弱。偕牧師當時申請要往國外宣教,適逢加拿大聯合長老教會四分五裂之後,而未再聯合為一堅強的教會,那裡有膽量派國外宣教師呢?所以國外宣教委員會才遲遲躊躇不決,並非常的冷淡。雖然最後有所決定,可是都是勉強的。
二、當時加拿大長老會的歷史還短。從公元1826年加拿大組織聯合教會算起,至偕牧師提出申請之年(公元1870年)止才44年的歷史而已。如果由另一位馬該博士的(W. A. Mackay)双親於公元1820年由蘇格蘭北部移民於若拉村算起才50年的歷史而已。教會歷史長比其歷史短較有基礎,較有責任。
三、都市教會之外的鄉村教會與信徒數少,而且經濟力量微弱。
四、長老教會太過注重於神學與教會組織及其政治,這對於可見的教會是需要的,可是在教會歷史上常常看到長老教會主義,或改革教會主義的硬化,而且因過於重視組織及其政治,常失掉教會的生命。因此,教會宣教工作,幾乎偏重國內。更甚者有的教會僅現狀維持自己的教會的集會。献金僅作傳教者的薪水,偶爾辦理信徒喪喜事之外別無他事。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已有一百年的歷史了。 南部教會早7年的歷史。兩教會於公元1951年3月7日已聯合為一堅強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關外宣教機會早已成熟,願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全體響應國外開拓佈教的呼召:「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
原來國外宣教是由敬虔主義者開始的。公元1622年荷蘭改革教會,雖然設立「關外傳道協會」,也來到台灣開拓佈教,可是其目的是為着自已的植民教化,故實際上沒有成功。雖然宗教改革主義教會於公元1649年在新英州設立「福音宣傳協會」,於公元1689年在英國設立「基督教知識開發協會(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於公元1701年設立「國外福音宣傳協會」(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the Gospel)等,可是沒有直接計劃國外傳道,僅對國內開拓傳道而已。當時偕牧師申請要做國外宣教師(公元1870年),加拿大長老教會所設立的「國外宣道委員會」也不例外。首先差遣宣教師往國外開拓宣教者乃係敬虔主義者。例如公元1705年設立的「丁抹傳道協會」。該協會是德國敬虔主義者法蘭克(August Herman Franke 1663-1727)所組織的。他以哈累大學(The University of Halle)為宣教師訓練中心,於公元1705年差遣兩位宣教師,即Bartholomäus Ziegenbalag和Heinrich Plutschau,要往印度傳道,可是他們停留在南非洲從事佈教 (註6) 。公元1732年莫拉維阿教派(Moravian Church)由德國薩克遜的貴族親岑多夫伯爵(Count von Zinzendorf l700-1760)的鼓勵派遣一團的宣教師往國外去傳道,其傳道對象是西印度的土人(公元1732年開始),格稜蘭(Greenland,公元1733年開始佈教,在加拿大的東北而靠近北極的大島嶼)、北美的印第安土人(公元1735年佈教開始)及南非洲的土人 (註7) 。莫拉維阿教派很熱心而敬虔,團體採用修道院生活,克己勤勉,時常以會友十名維持一名宣教師的費用,會友澈底的實行耶穌的山上寶訓與聖經的諸教訓。這派敬虔主義影響到英國的信仰復興。公元1792年「浸禮派傳道協會」被設立;有一位英國國教會會友,後來轉入浸信會,名叫克利(William Carey 1761-1834),由熱心地查經,不久做牧師,因教會貧窮,就經營皮靴店自給傳道,自習拉丁語、希臘語、希伯來語和博物學;於公元1792年鼓勵浸信會設立該傳道協會。翌年6月他率領自己的家族受派往印度為宣教師去佈教。到達印度東部的Serampor, Bengal地方居住,因水災失去全部的財產;嗣後拒絕接受該傳道協會的經濟維持,開始自給傳道。他以24種印度語翻譯聖經,自己設立聖經印版公司,出版印度語聖經分給三億以上的人口。他也著有印度的植物學論文,也著作數種印度語字典,在印度傳教達30年之久 (註8)。可見國外宣教工作是敬虔主義教派先開始的。他們的佈教、教育、醫療、聖經翻譯、著書、語言、博物研究等的工作非常活潑,是我們加爾文主義或長老會主義的教會該當效法的。
註1 From Far Formosa, G. L. Mackay, 1896, P. 18.
註2 Ibid. P. l9.
註3 Encyclopaedia Britanica 1959, vol. 22, P. 304 ; vol. 18, P. 443.
註4 Ibid. vol. 22, P. 304.
註5 G. L. Mackay, op. cit. P. 24.
註6 Encyclopaedia Britanica vol. 15, P. 599 ; 鄉司慥爾,基督教史P. 455.
註7 Ibid. vol. 23, PP. 953-954 ; 鄉司慥爾,op. cit. P. 455.
註8 Ibid. vol. 15, P. 599 ; 日曜世界社,基督百科事典 p.389。

 

(第3節 再深造後受命為國外宣教師)
話說回來,偕牧師獲得加拿大長老教會國外宜道委員會,勉強地答應說,「這個問題會考慮,決定後就通知你。」之後,心裡一味要見蘇格蘭愛丁堡(Edinburgh)大學教授,也是宣教英雄達夫博士(Dr. Alexander Duff l806-1878),就渡過大西洋,入學於愛丁堡大學研究院,那是公元1870年11月 (註1)。
當時達夫博士已經是64歲的老教授,因為健康不佳,一定顯得更老罷。他受過加爾文主義的衛理公會創辦者查勒麥士(Thomas Chalmers 1780-1847)的感化和指導,於他23歲時,為蘇格蘭教會最初的宣教師受派往印度佈教;因途中在非洲的海岸船破遇險,失掉一切,僅找到一本聖經,以為這是上帝的旨意,33年之久專心在印度的加爾各答(Calcutta)為宣教師,盡力從事於教育事業,建設加爾各答大學,盡量使用英語教育學生;一方面養成傳教者,另一方面從教育開啟黑暗的印度;因患病會回蘇格蘭二次;第三次再往印度工作;於公元1864年健康不佳,回蘇格蘭後,為自由主義神學教授。偕牧師跟他學習印度婆羅門教和佛教,因為偕牧師想到印度去佈教。他回憶達夫博士的為人說::「達夫博士的講義材料豐富,具有宗教的熱情。他常常會興奮起來,脫去教授服裝,流露着克勒得(Celt)的天性。他對我特別的親切。我在他的私人房間及他的家裹花了許多時間。我記得有一晚上,他給我看他在非洲的海岸船破遭難後再發現的聖經。這本聖經令我覺得加倍的神聖。」 (註2)。可見偕牧師受過達夫博士很大的感化,使他在台灣佈教有膽量、熱情和親切,在佈教困難中獲得精神上的維持。上帝的恩賜除特別事情之外,時常是通過信仰者而來的。
偕牧師於公元1871年3月中結束了愛丁堡大學的功課之後,就到他的祖先的鄉土莎熱蘭州去。他對加拿大國外宣道會申請派往外邦去做宣教師的事件覺得絕望了。因時已經過9個月全無消息。他於4月14日晚上,正在考慮是否應申請服務於蘇格蘭教會或美國教會時,接到馬克拉稜博士寄來的一封信,陳述國外宣道委員會已經決定要向加拿大長老教會總會推薦他為加拿大長老教會往異教地方去佈教的首任宣教師。不管總會是否能接受該委員會的推薦,他相信神會安排,而心裡非常的快樂,於4月15日離開莎熱蘭州窄葉越橘的丘地,於4月18日乘船,趕回加拿大,參加6月第2星期三在加拿大魁北克省(Qlebec)的南部魁北克城市所召開的加拿大長老教會總會。總會有許多問題,先要討論和議決,可是偕牧師所關心的是國外宣道委員會的報告。總會肯否接納該委員會的建議??如蒙採納,要派到什麼地方去?如不採納又是如何?他的心情一定很緊張焦急。該委員會的報告時間到了,報告書中有一段記載如下:「茲有人提出申請,而我們的教會似乎要負其一切責任。我們教會的學生馬偕先生,去冬曾受達夫博士的教導,目前已來本市。欲擔任我們教會所指派的任何工作」。報告書中並提議了三個地區—印度、新赫布萊(New Hebrides註:在澳大利亞的東方之西太平洋的一群小島嶼)和中國。該報告書指定赴中國較為妥當。總會最後的決議如下:「本總會誠心歡迎偕叡理先生做一位宣教師往異教地力去工作之申請,因此,本屆總會派他為加拿大長老教會的宣教師前往國外工作。」決議中附註:「茲選定中國為偕先生前往工作之地區。」並批准如下:「茲授權於多倫多長老教會中會封立偕先生為牧師,並依照國外宣道委員會的提案,為他受派去工作的任命,作種種的安排。」 (註3)。
年青人能達成其志望如何的高興,是人人可以想得到的。可是前途的困難還是重重。偕牧師也不例外。當他被介紹給總會,並應邀即席講話時,有些人以為他是「熱狂者而憐憫他。當他於公元1871年夏天為募捐必需先引起教會對國外宣教的興趣,受派先後訪問魁北克省及安多利哦省全境的各種的禮拜集會,也曾訪問魁北克省的南部魁北克城市和安多利哦省的南部的哥德里市(Goderich)中間的諸教會,可是有教會的會衆對他的鼓吹運動沒有好感;甚至也有一部分的人,以非常無禮的言辭譏諷,並稱他為「一個激動的青年」;到處人人無情,教會也很冷淡。偕牧師說,「這時似乎對我是「冰河時期」 (註4)。
加爾文主義長老教會有許多好的傳統,可是反面也有許多壞的傳統。例如在信仰、行為、工作、人情等,不冷也不熱,好像老底嘉教會,以為自己是富足,已經發了財一樣都不缺,却不知道自己是那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甚至因由組織制度和神學煩瑣的組織而教會硬化癱瘓,或冬眠,不能活動。我們不可唯我獨尊。請看世界教會歷史就可以明白敬虔主義教派的產生之理由。約十七世紀末改革派教會的宗教狀態一般地漸漸地退潮了。從十五、六世紀的文藝復與運動以後,科學者、思想家、哲學者漸漸承認人的價值、能力和理性的力量。這種人本主義運動侵入基督教產生理神教(deism)或稱為自然神教。其代表者就是英國的醫師也是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蘇格蘭的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等人。他們承認人的好行為於神前能獲得報酬,並以為人的理性不能證明的事是迷信而排除之。因此,否認三位一體神觀、基督的神性、十字架的贖罪、神蹟、聖禮典的效果等。這種自然神教的感化影響到歐洲大陸來。由啟蒙運動的純理主講及儀式、制度組織及埋頭於煩瑣神學論,教會硬化癱瘓,不能活動,也不關心宗教的個人經驗,即個人的心由聖靈直接的照耀,悔改信聖經裹上帝眞實的話,而生活,盡其使命與服務。德國敬虔主義運動,因耐不住當時這種教會的狀態而產生的。他們聚衆集少數人查經、祈禱、克己勤勉,派宣教師往國外開拓佈教。英國比歐洲大陸較早,就因改革教會在教理、禮拜及教會組織制度有曖昧不澈底,為要打破英國教會使用偕牧師服裝(似乎暗示偕牧師的特權職分)、儀式及羅馬教會的迷信,於公元1564年產生清教徒。於公元1611年第一浸禮教會被設立。美國的清教主義的會衆教會大約於十七世紀中也被設立。英國的牧師福克斯(John Foxe 1516-1597)22歲入信,主張基督教非外表的信仰告白,而是基督直接照耀信者的靈魂之「內在的光」。他即刻開始傳道,否認教職、可見的儀式及組織的教會。他雖有些極端的想法,可是當時英國的基督教極端的制度化、儀式化及神學化,他的宗教運動很感動人心。因此,公元1652年北英國設立頭一所友會(The Society of Friends)或稱之為貴格會(Quakers)。嗣後衛理公會、浸信會、聖靈派、普里穆斯兄弟團(註:普里穆斯在英國的西南海岸,在那裡發起的,故叫做Plymouth Brethren)、牛津運動(Oxford movement)、救世軍等一直產生出來了。
偕牧師要入愛丁堡大學研究院,由加拿大往蘇格蘭途中,在船上所看到的就是,「船員們都醉酒,船客們也痛飲。」;在回加拿大途中,於船上所看到的又是什麼?他說:「我再做三等艙客,有愛爾蘭羅馬天主教的移民,其數逾700人,為同伴。從那時候起,我看見了些人生的黑暗面,我傍觀了人類墮落的一切階段及污穢的一切狀況;以後無論什麼都不能消滅那一次歸鄉在航行中所見閒的那印象」 (註5)。人生的黑暗面是什麼?人類墮落的一切階段及污穢的一切狀況又是什麼呢?一定是不信心、不敬虔所導致的醉酒、污言、賭博、偷窺、打架、淫猥等等。當時的羅馬天主教,因組織制度化、政治化、神學化、人的權威化、傳統化,因此,失了教會的生命了。改革主義的新教是由它分裂出來的,具有其血統,要小心提醒。台灣長老教會已陷入於教會的組織制度化及其政治化,對於信仰與生活,查經、祈禱與傳教漸漸退潮是當然的。北部教會已一百年的歷史了,前不忘為後事之師。
幸哉!偕牧師於公元1871年夏季訪問魁北克省和安他利阿省各教會中也遇到三、四位偉大的人物,其中一位是地質學家,二位是神學博士,另一位是老練的宣教師,曾在黑暗的大陸為宣教師達25年之久。偕牧師受他們很大的鼓勵。那位宣教師叫做英格利士(Rev. Walter lnglis),他過去也深感加拿大教會的冷淡和無情……他說:「不必介意,青年人。大家會指教你、忠告你,會討論所需要的經費的。你把它放入衣袋裹而去就是了。一切事情將會改變的,而且會看到較光明的日子。」 (註6)。青年人在失意時獲得鼓勵是非常的重要,使他能恢復信心與希望,力量與奮志。
註1 From Far Formosa, G. L. Mackay, 1896, P. 20.
註2 Ibid. op. cit. PP. 20-21.
註3 Ibid. op. cit. P. 23.
註4 Ibid. op. cit. P. 21.
註5 Ibid. op. cit. P. 20; P. 22.
註6 Ibid. op. cit. P.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