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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治士牧師《台灣略記》:17世紀西拉雅族的人類學報告書

林昌華撰《新使者雜誌》110期 2009年2月 p.35-43

此文分段敘述:《台灣略記》之前,有關台灣的紀錄──《台灣略記》的出現、再現與變貌──《台灣略記》所描述的西拉雅人──西拉雅人的長老會議──西拉雅人的宗教信仰──西拉雅人的婚姻制度──西拉雅人墮胎的風俗習慣──荷蘭人對西拉雅族的影響。


《台灣略記》之前,有關台灣的紀錄

歐亞大陸東緣的台灣島,自古以來就是東亞和東南亞人類交通往來的要站。每屆冬季,中國撈捕烏魚的漁民以台灣作為休息站,而活躍於東南亞的福佬海商也會前來,以海鹽、粗布、陶器和鐵器與原住民交換鹿肉乾和土產。鎖國以前的日本商人也頻頻與原住民接觸,因此台灣在中國文獻的名稱除了隋朝的「夷洲」以外(此點仍有疑義),尚有北港、基隆山、東番、琉球;以及出現在日本豐臣秀吉官書的「高砂國」等名稱。而16世紀末葡萄牙人更以「美麗之島」(Ilha Formosa)來稱呼台灣。

雖然各樣的名稱出現在鄰近國家的文獻當中,但是有關台灣住民的文獻資料,卻遲至17世紀初期才出現。第一件描述台灣原住民的著作是中國官員陳第在1603年寫的《東番記》。作者隨著明軍征伐倭寇的軍隊來到台灣,在西拉雅的村社短暫停留之後,以生動的筆觸寫下原住民的風俗習慣。僅僅以一千多字的文章來介紹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雖然觀顧全面但卻失之簡短,實在可惜。

而第一個統治台灣的政權─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h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在1624年來台。他們在來台前一年曾由澎湖派遣探子訪問蕭壟社,寫下《蕭壟城記》。這篇簡短的報告書,對蕭壟社的原住民僅作粗淺的觀察與紀錄,對於荷蘭人瞭解原住民的幫助不大;而最為完整的紀錄則應該是甘治士牧師所撰寫的《台灣略記》。

《台灣略記》的出現、再現與變貌

《台灣略記》的全名是《台灣島敘述與簡短的紀錄;由喬治‧甘治士牧師探索和紀述,他是該島上神聖福音的僕人以及基督教的先驅者》(Discourse ende cort verhael van 't eylant Formosa, ondersocht and beschreven door den eerwaerdigen Do. Georgius Candidius, dienaer des Heygligen Euangelium ende voorplanter der Christelijk Religie op 't Eylant)出現於1628年12月27日,是甘治士牧師在台灣服務一年半以後,對新港社原住民第一手的觀察記錄。這篇報告書後來被台灣最後一任長官揆一(Fredrick Quijett)重寫,發表在台灣史上重要的著作《被貽誤的台灣》('t Verwaerloosde Formosa, 1675)的第一章當中;除此之外,甘治士的報告書也先後被收錄於不同類型的文獻中。例如:以撒‧孔梅林,《聯合荷蘭特許東印度公司的創始和發展,1645年,第2卷》(Issac Commelin, Begin en Voortgangh van de Vereenighde nederlandsche Geoctroyeer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1645 Vol.2)、荷婁特,《荷蘭早期宣教史檔案集,第3卷,1886》(J. A. Grothe, Archief voor de Geschiedenis Der Oude Hollandsche Zending,Vol. 3, 1886)以及包樂史,《遭遇福爾摩沙,第一卷,1999》(Leonard Blusse, Formosan Encounter, vol.I. 1999)。

18世紀初期另有一本取名為《台灣島的記述》(或譯為:福爾摩沙變形記)(Beschrijven van Het Eyland Formosa)先後於鹿特丹和倫敦出版荷蘭文和英文的版本,該書稍後在整個歐洲廣為流傳。本書的作者喬治‧薩瑪蘭札(George Psalmananzar)是英國一位著名的傳奇人物,他宣稱自己是被耶穌會神父綁架到歐洲的台灣人,在著作當中描述台灣的社會構成、風俗習慣與宗教信仰。

在他書中所描述的台灣島風俗習慣,事實上是他根據甘治士牧師的報告書加上自己的想像所建構的虛幻台灣風土記錄,在書中台灣人是採行一夫多妻制、殺人者倒吊以箭射擊、每年有20,000名孩童被作為祭神的犧牲、他們崇拜太陽和月亮,食用大量的生肉等。

雖然薩瑪蘭札的謊言逐漸被揭穿,但這也揭露一個有趣的問題:甘治士牧師的著作一再被重印,甚至被誇大不實的作品所利用,這代表什麼意義?

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這篇報告書提供給歐洲讀者一個相對陌生國度(台灣)完整的資訊,當時台灣吸引歐洲人注目,有兩個主要原因,即宣教的成功,以及怪異的風俗習慣,台灣的風俗習慣中最特別的是結婚的婦女必須年紀達到36-37歲才能懷孕生子,在這之前所懷的小孩都必須由女巫(尪姨)進行墮胎。由於這種風俗在人類其他社會難以找到類似的例證,所以成為歐洲著名學者孟德斯鳩 (Baron de Montestique) 的《法意》(The spirit of law)和馬爾薩斯 (T.R. Malthus) 的《人口論》(An essay on population)討論的一個重要例證。例如在孟德斯鳩的《法意》中討論,根據基督教的信仰原則,生命是寶貴的,所以一般法律的制訂,是以保護無辜的性命為原則,然而西拉雅族卻有殺害尚未出生無辜生命的風俗習慣(這也可算是不成文的法律),因此這種風俗在法律精神上的意義是什麼?另外馬爾薩斯是以食物的供應和人口成長間的關係,討論人類社會如何以控制人口成長的方法,來保證現有人口有足夠的食物,可以度過難以預料的飢荒。

第二��由於這篇報告書的紀錄內容,得以讓後來的學者瞭解,為何在台灣教會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一��������特別的宣教模式,例如:尤羅伯牧師(第二位來台的荷蘭牧師,也是最重要的宣教師)根據西拉��族風俗習慣,編寫特殊的教理問答、修改十誡的內容、以及特別強調基督教婚禮的神聖意義等。�������������������羅伯牧師的努力都必須參考17世紀台灣社會文化才能理解,而甘治士的報告書是目前僅存���������一的參考資料。

本篇報告書一開始,甘治士牧師先簡短介紹台灣的地理位置、島上的植物和動物。然後便將焦點集中在西拉雅族原住民的風俗習慣,住民外貌、社會中男女的����工方式,部落的關係,社會結構和其功能,最後討論西拉雅族的宗教。由於這篇報告出現離他來台不過是一年半的時間,加上荷蘭統治初期所統轄的地域有限,因此這篇報告書與其說是��台灣略記》,倒不如說是西拉雅族略記還比較適切。如果以目前地理位置來看,���篇報��書所介紹的範圍應該是介於台南市到永康之間。不過由於從台南到嘉義間都是使用相同�������語言,雖然各部落的關係並不和睦���但是風俗習慣的差異不大。甘治士牧師的報���書節譯如下:

《台灣略記》所描述的西拉雅人

一般來說(西拉雅人)男性的身材高大身體強健而耐勞,膚色介於棕色和黃色之間,如同大多數的東印度人。夏天時幾乎全身赤裸而不覺得羞愧。而女性與男性相反,她們大多身材矮小肥胖而健康,衣著也比較完整;不論男女都一樣的友好和善良,只要不是過於頻繁拜訪,他們都很願意提供食物與飲料來招待我們。他們也很少有偷竊的事情發生,對於朋友或盟友非常忠誠,不像其他的東印度人容易出賣自己的靈魂。他們寧可忍受苦楚或死亡,也不願意別人因自己的背叛而受苦。除此之外,他們學習的意願很高,有可靠的判斷力和記憶力,並且理解所學的一切事物。主要以耕種和栽植稻米為生,雖然有足夠的土地可以耕種,他們卻不會栽植超過維生所需的數量,因此常有收成不敷所需的困境。男人憎惡田間的工作,因此由女人負責所有粗重的農務;稻米收成後藏於屋裡,甚至連穀粒都還留在稻穗之上。舂米時只取食用的數量,而這種工作也由婦女來擔任。當婦女農閒之時會駕著小船(vaartuygen)出海捕魚,撈捕螃蟹(krabben)、蝦子(garneelen)以及牡蠣(oysters)等。這些海產配以米飯是他們認為最可口的食物。

男人則是無所事事,特別是那些年輕力壯17到21歲年齡階層的青年人,年紀較大約40-60歲的中老年人就會與妻子到田裡住在小寮(hutjen)裡,每隔2到3個月才回去部落一次,而那些通常都是他們慶典的日子。否則,他們都會和妻子留在田裡工作。

西拉雅人的長老會議

關於他們的政治,最令人不解的是此地沒有國王或酋長來統治全島,整個區域以村落為單位而各自獨立,也不承認任何高於部落的權威。在村落中也沒有任何頭人有絕對的權威來統治村民,部落組織有12位成員的議會,稱為「夸提」(Quatij),議員每兩年選舉替換一次,每個人年紀都是40歲左右;令人覺得奇異的是他們並沒有紀年的知識,卻能夠分辨每個人的年紀,當議員兩年任期屆滿之後,就將前額與兩邊鬢角的頭髮拔除,以便顯示自己卸任議員的身份。於是部落再度選舉同齡議員來取代舊議會。

「夸提」的權威並不在於統治,也不會強迫全體村民遵循他們的命令,當有重大事情發生引起全體村民關注,「夸提」就必須召集全體議員開會討論,取得決議之後,召集部落所有成員在公廨(de kerke)前集會,議員必須對村民解釋決議之前論辯(pro & contra)的過程,集會進行一個半小時,過程中有許多的爭論或說服工作進行,最後終於獲得不容置疑的決議。

討論之時,全體村民維持良好秩序,當一個人講累,另一位同事就接替他的位置,以此類推。他們的口才很好,遣詞優美極具說服力,議員演講之時,群眾安靜且專注的傾聽,不會有任何喧鬧。當議員演講結束,群眾才開始討論自己的看法,如果「夸提」的意見被接受,全體村民就必須照決議而行,如果「夸提」的意見不被接受,那麼「夸提」就必須接受全體村民的決議。

「夸提」另一個功能是監督女祭司(該地區神職人員)命令執行的狀況,以避免因村民違犯而招致神明降災。當部落民眾違犯神明命令時,是由「夸提」的12位成員來進行懲罰,但是並不是逮捕(vervangen)、禁錮(coeyen)、或是其他任何加諸於身體的刑罰(lijfstraffen),因為他們並不採用對身體處罰的方法,大多是裁罰沒收棉衣(katoene kleetje),鹿皮(hartevel),稻米(rijs),或是一罐釀製的烈酒(sterken drank),處罰的程度取決於所犯罪行的大小而定。對我們來說,村民所犯的罪,只不過是些無關痛癢的芝麻小事,舉例來說:在一年當中的某三個月,所有村民必須赤身露體,理由是如果他們不遵行,神明就會停止降雨,或使作物遭到損毀(bederven)。為此原因,「夸提」就必須懲罰穿衣的人,他有權將穿衣者的衣物強行脫下,或是處罰違犯者交出米、鹿皮、烈酒、或家畜。因此「夸提」議員會在清晨或傍晚時分,於村民往來農田必經之��,看是否有人穿著衣服。另外,可以穿衣之時,禁止穿著絲綢的衣服,如果議會的成員(raadspersoonen)發現任何人穿著絲綢衣服或圍裙,就沒收衣服並且加以懲處。相同的,雖然在祭典期間婦女都會穿著美麗衣服出來過節,但是假如議員發現某人的穿著過於顯眼,就會在眾人目光之下脫下她們衣服撕成碎片。

西拉雅人的宗教信仰

有關宗教信仰,他們是多神崇拜,當中有兩位主神,一位名叫「塔瑪吉山哈」(Tamagisangach),這位神的妻子是名叫「鐵拉莉哈芭達」(Terarychapada)的女神,另外有一位神名叫「薩里阿非」(Sariafay);「他瑪吉山哈」住在南方,他的職責是管理人,讓不獻祭的人變得醜陋,讓獻祭的人變得美麗。而他的女神妻子則是住在東方,而人類非常的崇敬她,因為當東方的天空打雷時,是表示她在對丈夫說話,斥責她的丈夫為何不降雨,因為她聽見人類求雨的呼聲,於是南方之神便會在短時間內降下雨水。這位女神大都是由婦女祈求(aangeroepen)和服侍(gedient)。「薩里阿非」住在北方,是個全然邪惡的神,他會降下災禍給人類。如果塔瑪吉山哈使人類好看,那麼北方之神會使人變得醜惡長瘡痘,因此村民極力向他祈求,不要讓他們遭受災害。

除了這些神明以外他們也崇拜其他的神,當中有兩位戰神,一位名叫塔拉富羅(Talafulo)而另一位是塔巴犁阿沛(Tapaliaepe)。這是男性常常祈求以及服侍的對象。除此之外,他們還有各司其職的男女神明,數量多得無法盡述。

他們的神職人員稱為伊紐布斯(Inibs),都是女性,她們的職責有兩種:即獻祭(offeranden)和祈求(aanroepen)神明,而這個兩個功能都是在公廨執行,如果天主教會的神父(Priest),教師(Leeraers)是由男性來擔任,而這裡的民族,就我所知是由女性的神職人員在教導族人,並且主持公開的典禮。

祭典開始時,族人帶來許多祭品擺放在以鹿頭和豬頭裝飾的公廨面前,除了宰殺的豬以外,他們還帶來許多祭品,包括煮熟的米(gewalmde rijs)、飲料、土產(aard-vrugten)等物品。當族人都將祭品帶來放置完畢之後,一位或兩位祭司站起來,以一段冗長的講話(sermoen)來召喚神明,狂野的轉動眼珠,然後躺在地上發出可怕的喊叫聲;之後(根據他們的說法)神靈降臨在這些女祭司的身上,她們躺在地上伸展四肢像死人一般,神靈附身之時,就算是5到6個男人也無法將她攙扶起來。然後她們開始劇烈的顫抖,周圍的人見此便開始啜泣。在那之後,女祭司(Priesteressen)爬上公廨的屋頂,各站一角落,開始對神明展開長篇的演說,最後她們脫掉身上衣服,在眾人眼前完全赤裸,將私處(vrouwlijkheden)展示在神明面前,以手用力的拍打,直到尿水流出,並以之遍抹全身。而圍繞在旁邊的婦女由於過度飲食而無法站立或行走,祭典就在這種情況下結束。

西拉雅人的婚姻制度

當一位年輕人愛上某家的女兒,會請他的母親、姊妹、或是他們親戚當中的一人,前往女孩的家中拜訪。這些代表拿著聘禮(習慣上這是男人要送給新娘的禮物),請求他們的雙親允許這一門婚事,並且展示男孩贈與的物品。如果女孩和她的親友一致同意,那麼這些禮物就留在新娘家中,而結婚就算完成,並不需要舉行其他的典禮或是婚禮的宴會,而新郎直接就可以與他的新娘一起睡覺。在此俗諺所云的「nuptias non concubitus sed consensus facit」(雖不同眠,但卻有同心的感覺,這就是婚姻)在此得到充分的印證。婚禮當中所贈送的禮物有很多種類,有的人給得多,有些給得少,取決於男方的家境狀況。雙親富裕的家庭一般會贈送8件裙子(rokjens),相同數量的衣服(kleedjen),以及300到400個用蘆葦製成的手環(armringen),10到12個金屬製或是白色鹿角所製的戒指(vinger-ringen van metal ofte witte harts-hoorn gemakt),這些戒指有些像雞蛋那麼大,有的戒指很寬甚至可以蓋過指關節。如果將這些戒指全部戴上去,又大又寬的戒指將手指撐開,看起來實在醜陋,然而他們卻覺得非常優雅。另外他們也贈送4到5條以粗布(grof lywaat)製成的腰帶(gordels),禮品當中還包括10到12件狗毛編製的衣服;還有30到40件康干布(kangang)或華人的衣服(chinese kleedjens),還有一大捆一個男人所能搬動的狗毛,以及戴在頭頂上的裝飾品,看起來像是主教冠冕般的美麗,這些是用稻草與狗毛所編製而成。另外還有4到5雙用鹿皮做成的長襪,這些還是粗糙未經鞣軟過(onbereyd)的半成品,這個東西他們用稻草做成的帶子(strooband)綁在腳上。以上這些是最為富有的人所能給予最多數量的聘禮,這些禮品的價值估算不會超過40 rijksdaalders(荷蘭幣)。至於經濟狀況比較差的人則是贈送300到400個蘆葦製手環,2到3件裙子,相同數目的衣服,總數估計約值2 rijksdaalders。

結婚之後,丈夫和妻子並沒有住在一起,各自留在自己家中。當丈夫想要和妻子同房時,他就偷偷的跑進妻子的房間如同小偷(dief)一般,而不敢和別人打照面,進入房中立刻躺下來不說話,如果他想吸煙或是需要其他東西,不能自己提出要求,要輕聲的咳嗽,他的妻子聽見就會來到他身邊,將他想要的東西拿來給他,然後又回去家人的所在,直到別人都離開回去睡覺之後,妻子才會再回來躺在丈夫的身邊,他們就一起睡覺直到清晨,天亮以前丈夫也必須偷偷的離開屋子,他不能在白天留在房中陪伴他的妻子,白天也不會彼此碰面,除非他們約定好在某一個地方秘密的約會,有別人同在的場合,他們夫婦也不會一起講話。有時候丈夫想在白天拜訪他的妻子,發現妻子單獨在家裡時,必須派一個人先去詢問妻子,如果她同意就會出來帶他進去,如果她不同意,那麼他只能離開。

西拉雅人墮胎的風俗習慣

夫妻沒有共同的財產,而丈夫也不擔負婚姻的責任,他們各自保有自己的物品,妻子和她的同伴以及雙親同住,有自己的農作物和稻田,藉以養活自己。另外一邊,丈夫也和他的雙親同住。夫妻各人在自己的家中工作以及吃飯。妻子不照顧他的丈夫,同樣的丈夫也不照顧妻子,而是各人的家庭照顧他們。當他們生下小孩之後,是與母親同住到2歲,孩子也可以與父親一起住,然而他們不會負擔太多的小孩,這是與婦女的風俗有關,因為在37歲之前不能生小孩;並不是說在這個年紀以前無法懷孕,因為根據他們的風俗習慣,在這個年紀之前所懷的小孩必須要墮胎弄死,37歲以前的年輕婦女懷孕,就要被召喚到女祭司(Priesteressen)處,到達之後,就讓這位懷孕的婦女躺在床上,或是背部朝下躺著,然後女祭司推擠她的肚子,直到胚胎流出來為止,這種行為帶來許多痛苦,就如同婦女生下小孩一般。婦女的墮胎行為並不表示她們對於小孩沒有天生的母愛,而是因為迷信以及拜偶像的關係,女祭司讓她們以為36歲以前懷孕是個大罪,如果她們在前述的年齡之前懷孕的話,結果就是根據風俗習慣將所懷的小孩毀掉。但是如果年齡到達37歲時,就首次可以保有自己的小孩,而不需要毀掉,讓孩子可以見到這個世界的陽光。而當男性的年齡屆滿50歲,他就可以和妻子一起居住,於是他們就一起住在田中的小草寮裡共同生活。

荷蘭人對西拉雅族的影響

甘治士牧師寫下《台灣略記》不久之後,提出了他認為最適合台灣的宣教方法,例如與原住民結婚、長時間留在台灣服務,在道德生活上作原住民的模範等等。不管這些方法是否曾經落實,但無可否認的,後來台灣教會的發展成為整個東印度地區宣教的典範,而原住民的宗教信仰也由多神信仰轉變成為拜水的「阿立祖」一神崇拜。在風俗習慣上來講,荷蘭人離開之後,西拉雅墮胎的風俗也隨之消失。倒是會書寫羅馬字的「教冊仔」成為中國旅行者印象深刻的觀察對象。就文獻上來講,新港語馬太福音書、法波蘭信仰要項、台灣版海德堡教理問答等著作,是瞭解17世紀荷蘭宣教師努力成果不可或缺的標的,更是建立台灣本土神學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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