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 草店尾街簽約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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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於一八七七年九月九日在艋舺草店尾街新租之房屋傳教施診施藥,引起了「教案」,其經過見於「教務教案檔」(參見《教會史話》 547549 。然而,馬偕在艋舺租屋,這並不是首次。請讀者再翻開馬偕傳道記(Far From Formosa, p.165167)有一段云:

儘管艋舺當局多方企圖阻撓我們進去,我終於在東邊租得一座矮屋,就掛上一個木框匾額於門上,貼紙題字:耶穌聖堂(Jesus Holy Temple)不久,欲趕回附近兵營的幾個兵士經過此處,止步仰讀匾額題銘,就厲聲威嚇我,隨即返營,報告其上級。長官就派出數名軍官來,要我們離開,並說此地是屬於軍方的。我要求他們示證據,他們居然提出證明文件,我明白知道不能堅持我的主張了。欲順利達成事奉主的工作,我們必須先尊重中國法規,而採取明智的行動。因此,我立即承認他們的權利,但聲明稱我是從一個市民租來的,當夜不擬離開。到了半夜之後,憤怒的兵士們開始在街上遊行,喊叫威脅之語。有時到門口,幾乎要破門而入,並以武器向我示威。他們一再企圖衝入,這黑暗濕潮之地似乎即將變成我喪生之地。(按:以上發生於187796日及其夜,說明見文後。)

翌晨我們離開此處時,一大群人前後跟隨,擁擠嘲弄,有的從他們低矮的屋中看我,以穢物及石塊對準我投過來,我走到不遠的河堤時,竟已耗費了幾個鐘頭。我上了一隻小舟,順流而下,往三哩外的大龍峒禮拜堂,尋訪我的門徒。我整日在這禮拜堂,直至日沒。是晚在禮拜堂講道之後,我進入一小房間,祈求上帝為我們進入艋舺開路。祈禱完畢後,我們就動身返回艋舺。這時夜色已深,遠處隱約可見幾個燈光。當我們迷失方向時,巧遇一個老人(按:此人應該就是鄭筆又名鄭士筆),問他,是否知道有什麼人肯將房屋租給傳教之用,即使是小的也可以。他說:有的,我的房屋就租給你吧。於是我們跟他走,經過黑暗的街道,越過垃圾堆,到了一個矮小的後門,裡面是一間泥地骯髒的房子(按:該是面向草店尾街的一房屋)。我們進入屋內,開始寫租約。當時房屋只准由本地人租借,外國人就不能在通商港外取得地產(按:草店尾房屋是用教民陳永順名義租得)。為慎重起見,問老人,地皮是你所有的嗎?他答說:不,但我即可在今晚找地主來。半個鐘頭之後,地主(按:該是林合又名林瑞茂)也來談約,兩件契約書均經簽字蓋章,在半夜我擁有完全所有權(按:應該是使用權)了,是依照中國法規辦理的。老人把權利讓給我們之後,就向後起潛出,而不復可見(按:以上該是發生於97日及其夜裡的事)

上述引文,前段談起馬偕不得不放棄在武營附近租得的房屋,後段談起翌日半夜另租一屋完成契約之經過。後段所指顯然就是馬偕以教民陳永順名義租得草店尾街房屋的經緯。據馬偕日記,馬偕確於一八七七年九月六日在艋舺,是晚住宿於艋舺,而夜裡受騷擾,翌日退至大龍峒。根據「教務教案檔」,陳永順和鄭筆簽的是一八七七年九月七日。引文原本無日期的記載,按語就是根據日記及教案檔推定所加的。

 

 

《台灣教會公報》 2536 期 主後 2000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