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6月,馬雅各醫生和李庥牧師聯名,上書英駐華公使阿禮國(Sirj.
Rutherford Alcock),報告在台灣教會受迫害的情形,並請其善處設法交涉。
其內容如容如何呢?我很高興地在The
Chinese Recorder and Missionary Journal找到英文原函,冠題Violent
Persecution in Formosa(在Vol.1,
1868, O.65-68,是8月號)。如果,你翻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清檔,可以找到同治7年8月17日英國阿禮國照會,在此照會裡他譯引馬教士稟文的大要。此照會見於「教務教案檔」(卷二第三冊,第1278-1281頁)、「文獻叢編」、「籌辦實務始
末選輯」)台灣文獻叢刊本)。
馬雅各在稟文裡,述在府城受擾害被迫遷移旗後,在埤頭建蓋禮拜堂未過十餘日就被搶,3月間更有糟踏,3月19日傳教華人高長被眾毆打,無犯法無人控告乃被監禁50日之久,4月11日莊清風白晝被殺害……等情(在此不擬詳引),請詳查辦理,並請保護。他強調云:所擾害者,皆係壯勇、匪民等所為,地方官既不究辦,顯係縱容凌辱。
阿禮國致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的照會,引了馬雅各稟文,台灣府打鼓地方署領事館報語之後云:查3年以來,台灣地方官辦理傳教、受教各事,與條約迥不相符,不但不為保護,且縱容勇匪等任意滋擾,毫不戒飭懲責。且擾害之人,實非該處本地居民,讓勇匪等皆係與衙門公人表裡為害。若地方官實意嚴行禁止,遇此等匪徒,焉有不重懲之理!似此情形,顯係地方官縱容擾害。雖經領事官勳(Swinhoe).嘉(Carroll).雅任(Adkins)屢次咨請認真按約辦理,而地方官毫無舉動。貴親王暨列位大臣若不嚴飭,該處地方官必不秉公辦理,亦必不賠補拆毀房屋、搶去傢具銀兩。至殺死人命,尤屬可惡!況莊清風向係奉公守法之人,毫不為匪。為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台灣地官,務將兇犯拏獲,從嚴懲治,並將拆搶禮拜堂房屋、傢具按價賠補洋銀7百62元(按,所拆禮拜堂共計工料洋銀3百元、堂內傢具等件共計洋銀4百62元),仍須將拆屋等匪懲責;幸勿遲延。且尤須嚴飭地方官,此後不可仍前疵玩。
1868年7月31日(舊曆6月11日),埤頭重修禮拜堂,又被兵勇拆毀)按,最後結賠款一、一七六元完案)。經英使阿禮國數次請總署速行查辦台灣教案之後,興泉水道曾憲德受委派,於9月20日(舊曆11月4日)離閩渡台,查辦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