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是1602年成立的,得了政府特許推展殖民貿易及宗務,如國家得向外國宣戰訂約,在區域內享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公司的活動在東方是「以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為基地,另在各地設立商館(分公司)。當地負責人稱Gouverneur,譯作「長官」。台灣長官,向巴達維亞總督報告,而總督要向本國首都阿姆斯特丹置有「十七人最高董事會」報告就是。
駐台牧的是由巴達維亞宗務院派來的,從公司支領薪津。照教會規定牧師受按手禮就職,有權執行聖餐及洗禮等聖禮典,從事傅教。為了輔助傳道[任務,另有教師、侯補牧師、傳道師等職,這些未受按手禮者,無權執行聖禮典。所有宣教師均視其能力需負擔俗務。
在殖氏地要從事傳道,基本的裝備就是學習當地語言。牧師初到任地,所能作者僅是在熱蘭遮城或赤崁城(Provintia)為荷蘭人主持禮拜,等於是「軍中牧師」(Chaplain)。語言略有進步,就分派駐地傅教,要演宣教師(Missionary)
的角色。而正式受派駐台牧師有限,每一牧師能只在駐地傳教,需要巡視督導管區,北較遠離是法波蘭(Favorlang),最後到淡水基隆地方,南區廣大,而不健康宣教師往往不願前往而不易管理。為了使土著民明瞭道理,不得不加強教育,也就要演教師(Teacher)的角色。教育工作或可委任學校教師,自軍中選任或培養土著出身者來擔任。
公司支付薪津,當然就想要充分用宣教師,安撫土著通達政令,非靠習熟當地語言者不可,於是宣教師要演的是「中間者」(Middleman)或稍偏於公司的「使者.佈達者」(Messenger,
Proclaimer)的角。更進一步,就是要宣教師負擔地方政務,演「俗吏」(Civil
Officer)角色。經管稅收、折放銀錢、辦理執照(狩獵)、替公司購鹿皮、代召集地區會議;而且要任「司法官」(Juricial
Officer)對違反宗教及公司規定處罰。
翻閱史料,得知有些牧師薪金甚高,可以與公司其他高級職位匹敵。如尤羅伯於1641年要求月薪加至140基爾德(Guilder),花德烈1650
年所得月薪130基爾德;但學校教師享得力遜(Daniael
Hendrikson)1643年9月受任時,領月薪是20基爾德(以上見「荷蘭治下之台灣」160頁、252頁、192頁)。如此擔任政治的職務領薪就高,但1643年台灣長官報告有一項云「尤羅伯及干政治士曾再三要求擺脫這職務,因為那是違反他們的召命,使他們蒙受恥辱」(同191頁)。
《台灣教會公報》1923期
主後198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