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046 殖民地宣教師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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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史話 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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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史話 076-100


  1. 字邊無圈讀白話

  2. 養心神詩五十九首頭句

  3. 詩冊和早期信徒之入信

  4. 杜嘉德編「廈英大辭典」

  5. 巴克禮增補杜辭典

  6. 英廈、荷廈等辭典

  7. 廈門音新字典

  8. 書序有名陳大鑼

  9. 從詩「萬世盤」談到「聖詩歌」

  10. 甘為霖著作等身

  11. 荷蘭台灣宣教史的開拓

  12. 荷蘭時期駐台牧師名錄

  13. 荷人教化所及的平埔社

  14. 荷人羅馬字番語文獻

  15. 新港文書

  16. 紅毛親戚

  17. 祖籍新港的李順義

  18. 干治士湖

  19. 被處死的荷蘭宣教師

  20. 熱蘭遮城日誌

  21. 殖民地宣教師的角色

  22. 補述荷蘭宣教文獻

  23. 天主教傳入台灣

  24. 西班牙人的撤退

  25. 鄭芝龍是天主教徒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1602年成立的,得了政府特許推展殖民貿易及宗務,如國家得向外國宣戰訂約,在區域內享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公司的活動在東方是「以巴達維亞今印尼雅加達為基地,另在各地設立商館分公司。當地負責人稱Gouverneur,譯作「長官」。台灣長官,向巴達維亞總督報告,而總督要向本國首都阿姆斯特丹置有「十七人最高董事會」報告就是。

    駐台牧的是由巴達維亞宗務院派來的,從公司支領薪津。照教會規定牧師受按手禮就職,有權執行聖餐及洗禮等聖禮典,從事傅教。為了輔助傳道[任務,另有教師、侯補牧師、傳道師等職,這些未受按手禮者,無權執行聖禮典。所有宣教師均視其能力需負擔俗務。

    在殖氏地要從事傳道,基本的裝備就是學習當地語言。牧師初到任地,所能作者僅是在熱蘭遮城或赤崁城(Provintia)為荷蘭人主持禮拜,等於是「軍中牧師」(Chaplain)。語言略有進步,就分派駐地傅教,要演宣教師(Missionary) 的角色。而正式受派駐台牧師有限,每一牧師能只在駐地傳教,需要巡視督導管區,北較遠離是法波蘭(Favorlang),最後到淡水基隆地方,南區廣大,而不健康宣教師往往不願前往而不易管理。為了使土著民明瞭道理,不得不加強教育,也就要演教師(Teacher)的角色。教育工作或可委任學校教師,自軍中選任或培養土著出身者來擔任。

    公司支付薪津,當然就想要充分用宣教師,安撫土著通達政令,非靠習熟當地語言者不可,於是宣教師要演的是「中間者」(Middleman)或稍偏於公司的「使者.佈達者」(Messenger, Proclaimer)的角。更進一步,就是要宣教師負擔地方政務,演「俗吏」(Civil Officer)角色。經管稅收、折放銀錢、辦理執照狩獵、替公司購鹿皮、代召集地區會議;而且要任「司法官」(Juricial Officer)對違反宗教及公司規定處罰。

翻閱史料,得知有些牧師薪金甚高,可以與公司其他高級職位匹敵。如尤羅伯於1641年要求月薪加至140基爾德(Guilder),花德烈1650 年所得月薪130基爾德;但學校教師享得力遜(Daniael Hendrikson)16439月受任時,領月薪是20基爾德以上見「荷蘭治下之台灣」160頁、252頁、192。如此擔任政治的職務領薪就高,但1643年台灣長官報告有一項云「尤羅伯及干政治士曾再三要求擺脫這職務,因為那是違反他們的召命,使他們蒙受恥辱」191

 

 

《台灣教會公報》1923  主後19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