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台灣抱養子女的風俗頗盛行。或者「過房子」,不取身價,但「螟蛉子」(異姓的養子)「養女」多要付款。又有所謂「媳婦仔」(備日后充之為兒婦,即所謂童養媳)者。台南教士會於1887年通告勸勉信徒不要將兒女售賣或贈給人家。
引起教士會關心,就是府城高耀長老收養高長傳道師女兒的傳聞。1887年2月16日教士會(第232次會議)召開時,佟牧師(Rev.
W. R. Thompson)提到此傳聞,也就決議等當事者從大陸返來之後要調查其內情。3月11日教士會(第233次會議)復開,報告說高長承認他確實將女兒給高耀收養,但無「切結書」,也無為此收任何款(No
Written Agreement or question of money about the transaction)。教士會並無滿意其辯明,決議再深入調查,並決定在「教會報」(Church
News)刊登記事指出將子女售賣或贈給人是錯誤,文稿託余饒理教師(George Ede)擬出,再經教會斟酌決定。
這文告,終以「Lun
Pun Gin-na e Hong-siok」(論領養孩子的風俗)為題,刊於《台灣府城教會報》第22張(光緒13年4月刊,p.
26-27)其文意大約如下:起初上帝創造人,一男一女,就是亞當和夏娃,使兩人生子而成家。上帝也祝福亞伯拉罕有嗣而「天下滿民將來都因你得福」(創世記第12章第3
節)。在「申命記」上帝更嚴命「當教訓你的子、無論你坐在家行在路上睡臥興起……」(6章7
節)。「詩篇」也說「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103篇13
節),也就是人要負責教導兒女,上帝祝福愛子女的人,那怎麼可以隨便將子女售賣或贈給人?又想一想,當你帶兒女要來洗禮時,牧師不是祈求上帝賜恩典幫助你來教導兒女嗎?你有義務用道理及行為來引導子女使他們能成長作主學生。牧師不是問過你,有無決志來教導兒女嗎?如果你將兒女給人,怎麼來盡你的本份?如果你在這事上違背上帝的旨意,也在人面前無良好見證,你的罪重,該受處罰。無論家境如何貧困,不得遺棄妻,怎麼可以以貧困之由來放棄子女呢?不得如此,也不合宜。兒女的性情適合於自己父母,應該尊重骨肉之親,不再重人倫就是罪。有些兒女不親近父母兄弟姊妹,也輕視親人,這是父母未盡教導所致。今後盼望教會內的人接受這勸告,也不時在每行事,順從聖經的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