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師應否娶駐在地婦女為妻?荷蘭首任駐台宣教師干冶士(Georgius
Candidius)的意見是肯定的。
干治土曾向台灣長官奴易茲(Pieter Nuyts, 1627~29年在任)謂:「任何沒有戒除禁慾(donum
castitatis)的宣教師必須帶著妻子,藉以抗拒撒但的誘惑。如此,他和家族在他附聽眾面前,能成為誠實、貞潔、高尚生活的楷模,像一面鏡子使全體人民能夠看到個人生活映傢而節制,如果他
未結婚而來,能擇土著婦女為妻,就更好。基於幾個理由,我認為這裡作法是非常適當的」(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p.92)
干治士本人也有這種意向。1630年普德曼斯長官(Hans
Putmans)有一函給克恩(Coen)總督,內稱:「…我們也相信他(指干治士)真願意娶一位土著婦女。據他稱,若他未曾被奴易茲(Pieter
Nuytis)命令離開新港的話,這事已經寅現了。我們也這樣地想,藉著這樣的婚姻,人民和我們之間有一個重要的聯繫,基督教的傳播會有大進展」(Formosa
under the Dutch p,101)。不過巴達維亞總督,並不完全同意,1631年總督斯白克(J.
Specx)覆普德曼斯函謂:「相信干治士氏所考慮的婚姻,是為公益的熱誠而來的;但考慮到這項婚姻會帶來的公私上的利弊時,我們覺得,為了他本身和全體的利益起見,他不應該過於倉促…」(Formosa
under the Dutch, p. 104)
1878年5月27日,有一對男女在淡水英國領事館,有領事A.
Frater 證婚,完成結婚手續。男偕叡理(George
Leslie Mackay),35歲,是加拿大長老教會派遣駐北部台灣的首任宣教師,來台已7年,女張聰明,18歲,原名蔥仔,是北部首位女信徒陳塔嫂(本名朱定,1876年9月17日受洗)的孫媳婦仔,剛於同年2月3日在五股坑教會受洗者。
偕叡理牧師有1男2女,男偕叡廉(George
William Mackay. 1882-1963)繼承父志作宣教師在台灣傳道。長女媽蓮(Mary),次女以利(Helen)。1899年3月9日,他將媽蓮嫁給陳清義(父親陳榮輝是北部首次被封立牧師2人中之一位,本人亦於1906年受封牧),將以利嫁給柯維思(原名玖,長老,管醫館多年;子柯設偕長老)
偕叡理牧師,取本地婦女為妻,2位女公子均嫁給本地門徒,為了使福音土著化,其用心誠良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