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巴克禮》一書,由萬榮華牧師(Rev.
Edward Band )編著(1936年刊,參見《教會史話》018),收載了一些早期信徒的片鱗逸事。玆摘錄其一小段(Barclay
of Formosa, p.38-39)。巴克禮牧師
(Rev. Thomas Barclay) 回述:
在嘉義教會有一位善良的長老,名西經(姓黃),他有一子(就是黃信期)曾在福音書院(原文作
the College,就是台南神學校的前身)教過幾年書(《教會史話》349-351
述黃西經、黃信期,故不再贅)。
有一位執事胡良(按:胡良於1879年2月2日在嘉義由巴克禮牧師領洗,同年受設立為執事,原書其名作Hiuian),每主日都禁食(fasted),預備心來敬拜上帝。
還有一位信徒名堅瓦(Kian-hia,姓陳),全家都欣然接受了福音,當他在厝前院起火,燒毀偶像以及有關一切器具時我也在場。
堅瓦有一個兒子,名有成(Iu-seng),是我所施洗的信徒中,能夠自己作信仰告白的年紀最輕者(按:據早期洗禮名冊,陳有成於1880年12月16日在嘉義由巴克禮牧師領洗時14歲,非小兒洗禮,是作信仰告白而受洗)。我記憶這事甚深刻,因為後來有一次在野外作見證時
(in the course of an open-air address),有成說他未信主前行為極壞,接受福音之後,才從那麼多的罪惡中得了拯救,我聽了很驚訝,就問有成:「我給你施洗的時候,你只是一個未出社會的少年人(was
little more than a boy),我看施洗以後你過的生活也規規矩矩,怎麼可能像你所見證的那麼樣?」,有成說:「不錯,但向世俗人講道理(in
addressing the heathen),必須這樣編製故事,才能使人明白福音能帶給人何等的改變!
」。我勸戒有成,以後作見證,切勿編假故事.....。
是的,「不可做假見證」是上帝十條誡之第九(出埃及記20章16節)。十條誡的中文闡述小冊,種類甚多,僅錄叔未士牧師(Rev.
John Lewis Shuck, 1812-1863)的「上帝十命」之第九命:爾不可說謊欺人焉,此命乃禁人不可亂作干證教唆人之是非也,並以細字註曰:能說小亦能說大也(參見《教會史話》161)。基督徒─無論是平信徒或是傳道者─要誠實講話是上帝的誡命!
陳有成(1867-1934),任傳道30年,牧過17處教會,其傳道生涯,另述(見《教會史話》392
陳有成傳道的腳蹤)
《台灣教會公報》 2309期
199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