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162 尤羅伯編譯十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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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羅伯 ( Robertus Junius, 1606~1665 ),曾任荷蘭駐台宣教師,1627~1643年間在台灣,為了宣道需要編譯教義書祈禱文多種。十誡是神與以色列民立的約。《出埃及記》20章1~17節,寫出了約的要求,是所有「神的子民」- 包括基督徒 - 該遵守的基本規範。當然地,尤羅伯也將十誡編譯為土著語言。

翻開了甘為霖編《荷蘭治下之台灣》(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您就知道尤羅伯編譯的《小問答書》、《信仰個條書》、《大問答書》的內容。( 見該書336~379頁)。讀者在這些信仰問答可看出尤羅伯的十誡譯及其闡述。他為了要適合土著人民的生活習慣和想像範圍,不惜把十誡的文句內容加以變更或簡化。舉ㄧ、二例如下:

第四誡。出埃及記20章8~11節云: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做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和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尤羅伯改為:禮拜天勿到田野去,留在家裡,並要在我家裡聽我的話。

第五誡。同12節云:當孝敬父母......。尤羅伯謂:服從( Obey )你父母。第六誡。同13節云:不可殺人,而尤羅伯改為:勿打死人,勿犯墮胎( 蓋墮胎為土著民盛行的習俗 )。第七誡。同14節云:不可姦淫。尤羅伯作:勿犯姦淫,並勿秘密訪問女人。

第九、十誡。同16、17節云: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尤羅伯索性將去原第九誡,而將第十誡分為二云;第九勿嫉妒(羨慕)別人(荷語 En benijt geen volcq, 英語 Do not envy other Persons ), 第十勿貪求( c vet )屬鄰家的東西。

尤羅伯不會忘記加了註。他用問答方式云:

(問) 如果人不遵守這些誡命,神會生氣? (答)是,會非常生氣。神說:我將他丟在地獄丟在火裡。

(問) 如果我們 - 指信者 - 犯了罪,是不是神也一樣將我們丟在地獄? (答) 如果耶穌不代替我們 - 指贖罪 - 神也會將我們丟在地獄,丟在火裡。

由尤羅伯編譯十誡,一面可看出當時原住民的生活文化程度,另一面也可看出宣教師們如將教義為適應情形調整闡述。

《台灣教會公報》2057期 199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