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遺言 (197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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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明牧師1977816日寫的。見於高俊明等著 林芳仲主編《台灣 新而獨立的國家》20078 p.249 & 339


 
1977年,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的時候,正是中國國民黨政府一黨獨裁,以戒嚴令與白色恐怖在迫害成千上萬的民主鬥士的時代。我們十幾位承總會之令負責起稿「人權宣言」的牧長中有幾位,在將要發表宣言的前夕,就寫好遺書來交代後事。
我的手中沒有其他牧長的遺書,只有我自己於當時所寫的遺書,所以,請讓我將其中的重點寫於下面:
「我無論遇見何種慘事來離世,也應當感謝讚美上帝。因為祂的旨意是美善的,祂的慈愛永遠長存。我的追思禮拜應簡單、樸素、莊嚴。我最喜歡的聖經節是哈巴谷三:17-19節。(「雖然無花果樹不發旺,葡萄樹不結果,橄欖樹也不效力,田地不出糧食,圈中絕了羊,棚內也沒有牛;然而,我要因耶和華歡欣,因救我的神喜樂。主耶和華是我的力量;他使我的腳快如母鹿的蹄,又使我穩行在高處。」)我的遺體請送給彰化基督教醫院,以報答老蘭醫生對家父的愛護。我的遺產的一半要贈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作為傳道、教育、保障人權、社會服務及教會行政之用。
1977年8月16日 高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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