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開為通商口岸,分列於1858年中國與俄、美、英、法在天津訂立各約中。例如中英天津條約第11款:一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准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中法天津條約(第6款)更增淡水一口。因各約中有最惠國條款,是則淡水亦成為各國得貿易之港口。
1860年中英法「北京續約」成。1861年7月英國副領事郇和(Robert
Swinhoe)荏台。郇和自打狗登陸,轉至台灣府(台南),原欲在此設館,但見民不友善,水土不服,府口安平道淤滯,滯留甚暫,就返廈門。11月再至淡水。當時北部商業集散地,實為艋舺(今台北市萬華區)及其北毘鄰大稻埕,乃將條約所稱淡水一口釋為應包括淡水河岸各地,則滬尾(今淡水)、艋舺、大稻埕均包括在內。1862年7月18日在滬尾設洋關開市。
台灣既開埠,各國商船紛紛而來,德國、葡萄牙、丹麥、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奧大利、日本、秘魯、巴西等國,自1861年起相繼與中國訂商約。清政府准設台灣新關,隸屬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而以雞籠(基隆)為淡水外口,打狗(高雄)作台灣府外口,於各口設關,並置副稅務司一名(首任為英人John
Willam Howe11),專管四口稅務。於是台灣一島商埠,名為二口,實為四口,且深入艋舺內地。
開埠以前,外商非先經由對岸之商行或商船,不得與台灣通商,今則自來自往暢行無阻。香港之兩家英商Jardine
Matheson & Co.(怡和公司)及Dent
& Co.與台灣貿易為嚆矢。
英國副領事郇和,駐淡水一段時間後,因與台灣府之官員交涉不便,乃於1864年重設館於府城,改淡水為辦事處。1865年郇和升任領事,移駐Dent公司駐泊打狗之鴉片裝卸船德奈號(Ternate)船上,翌年在打狗建領事館,清治期間,英國駐台領事,不僅辦理本國商務,亦兼攝其他各國領事(除德國於1886年設館以外,歐洲各國尚無領事駐紮)事務。美國領事向駐廈門。
禁教令之弛廢及開埠,為了外教再傳入台灣舖了路。天主教於1859年捲土重來,英國長老會於1865年入台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