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22年(1842年)清廷與英國締結「南京條約」,結束鴉片戰爭.,約割讓香港,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領事裁判權等,是劃時代的一步。其意義影響等在此不贅言,以下僅述自雍正以來一直禁止外人在中國傳教的法律弛發的過程。
道光24年(1844年5月),中美五口貿易章程規定:「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第17款);九月中法五口貿易章程規定亦略同(第22款)。約文說得在口岸建立教堂,並沒有說准教士向華人傳教,收信徒,或外人得在內地旅行、居住或置產。
至同年11月,道光帝在一道上諭中,准許將習教為善的中國人免罪(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73),國人信奉天主教的禁例方告解除。翌年,又解釋此項弛禁包括所有基督教宗派,但重申外人概不准入內地傳教(同上書卷75)。因此,迄英法聯軍結束前,更正教各派的傳教活動,則大致均限於通商五口,而天主教就利用弛禁的諭令,屢派教士潛入內地,加強組織與活動,但缺乏法律的保障。
咸豐8年(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簽定,准許教士在中國內地傳教。如中英天津條約第8款:「耶穌聖教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學習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中法天津條約第13款更進一步說:「……凡按第8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咸豐10年(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在其第6款規定凡在禁教期間被沒收的教會及慈善事業的產業各發還業主;而中文約本上云:「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獻之人;」。(旁有圈點之文句,其實
未見於法文約本,兩者約款不符一事,直到光緒21年(1895年)才由中國政府發覺,但已無法改變)。英美等國,均援用「最惠國約款」而同等享有權利。從之,外國教士,無論天主教士或更正教士,得合法進入內地——意不限於通商口岸——傳教置產了。
呂實強「中國官紳反教的原因」(1860-1874)一書,是探討近代基督教在華傳教問題之好著;有關弛禁教,可參見該書緒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