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 禁教令之弛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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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史話 001-025

教會史話 026-050

教會史話 051-075


  1. 白河白水溪之遺跡

  2. 教務教案檔

  3. 陳祐稟白水溪案

  4. 郁永河反巴黎論

  5. 中西紀事

  6. 馬禮遜之來華

  7. 禁教令之弛廢

  8. 早期派員來華之宣道會

  9. 倫敦宣道會

  10. 沿海傳道家郭實臘

  11. 亞比絲喜美總會

  12. 美國歸正教會

  13. 英國長老會的宣道

  14. 縮影教會更料

  15. 記念賓威廉

  16. 杜嘉德駐廈門

  17. 全台紳民公約

  18. 天主教捲土重來

  19. 天主教的步伐

  20. 同治天主堂被毀案

  21. 台灣之開埠

  22. 杜嘉德聽到呼聲

  23. 馬雅各醫生應召

  24. 一八六五年五月

  25. 指向台灣府城


 

 

   

道光22年(1842年)清廷與英國締結「南京條約」,結束鴉片戰爭.,約割讓香港,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領事裁判權等,是劃時代的一步。其意義影響等在此不贅言,以下僅述自雍正以來一直禁止外人在中國傳教的法律弛發的過程。

    道光24年(18445月),中美五口貿易章程規定:「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第17款);九月中法五口貿易章程規定亦略同(第22款)。約文說得在口岸建立教堂,並沒有說准教士向華人傳教,收信徒,或外人得在內地旅行、居住或置產。

    至同年11月,道光帝在一道上諭中,准許將習教為善的中國人免罪(見道光朝籌辦夷務始末卷73),國人信奉天主教的禁例方告解除。翌年,又解釋此項弛禁包括所有基督教宗派,但重申外人概不准入內地傳教(同上書卷75)。因此,迄英法聯軍結束前,更正教各派的傳教活動,則大致均限於通商五口,而天主教就利用弛禁的諭令,屢派教士潛入內地,加強組織與活動,但缺乏法律的保障。

  咸豐8年(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簽定,准許教士在中國內地傳教。如中英天津條約第8款:「耶穌聖教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學習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中法天津條約第13款更進一步說:「……凡按第8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咸豐10年(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在其第6款規定凡在禁教期間被沒收的教會及慈善事業的產業各發還業主;而中文約本上云:「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獻之人;」。(旁有圈點之文句,其實 未見於法文約本,兩者約款不符一事,直到光緒21年(1895年)才由中國政府發覺,但已無法改變)。英美等國,均援用「最惠國約款」而同等享有權利。從之,外國教士,無論天主教士或更正教士,得合法進入內地——意不限於通商口岸——傳教置產了。

  呂實強「中國官紳反教的原因」(1860-1874)一書,是探討近代基督教在華傳教問題之好著;有關弛禁教,可參見該書緒言。



《台灣教會公報》 1964 主後198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