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信仰告白須重新制定?

黃伯和撰 《新使者雜誌》 80期 2004年2月10日 p.54-55

長老教會的傳承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是在1985年4月11日由第三十二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所通過接納的信仰告白。在接納後的信仰告白前言中指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係由英國長老教會馬雅各(Dr. James L. Maxwell)在1865年,以及加拿大長老教會偕叡理牧師(Rev. George L. Mackay)在1872年塑所開創。這兩個教會是承受蘇格蘭教會之信仰傳統,即加爾文在日內瓦根據聖經之宗教改革,提倡「榮光只歸上帝」的改革教會基本精神。     

我們的教會從初創、接受古代教會的〈使徒信經〉和〈尼西亞信經〉,以及1648年所制定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至今我們仍然遵守上述信經與告白為信仰規範。   

今日,我們面對因工業化所引起生活形態的急變,以及內外情勢的衝擊和不安,除了繼承〈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與〈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外,教會還需要面對「誰是主?」以及「教會為誰而存在?」等信仰決斷。因此,我們根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作此信仰告白,與上述信經及告白並用,作為教會禮拜的禮文,信徒個人、家庭及社會生活的準則。此信仰告白之制定乃強化,而非取代歷代基督徒所告白的信仰內容,以表白本教會之普世本質與宣教使命。

根植鄉土的信仰告白   

由這段信仰告白前言,我們即可清楚發現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制定此一信仰告白的緣由、目的及背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是由英國長老教會與加拿大長老教會的宣教師所開創,具有濃厚的宣教師教會特質。雖然在教會成長過程中,不斷的學習聖經真理與各種不同神學傳統,但無可否認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信仰傳統一直受英、加兩國的長老教會傳統的影響。積極的一方面是由之延續長老教會長老宗信仰的本質與傳統,消極的一方面則是因此而使台灣教會一直處於與台灣社會疏離的狀態。   

從教會在台灣的實存角度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的制定,實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除了繼續承認、遵守古代教會的〈使徒信經〉和〈尼西亞信經〉,以及1648年所制定的代表長老宗傳統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其實今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接受的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並非原來1648年通過的原告白,而是二十世紀初經美國長老教會所修改後的修訂版告白。)來確認其信仰的傳承與宗教特質,表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乃是普世教會的一個肢體,更是改革宗大家庭之一員的身分。同時,為使信仰能在台灣實況處境中得以落實,乃以台灣實況經驗與挑戰為依據,另作此一信仰告白。實是表明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把信仰根植在這一鄉土中的努力與苦心。

因應時代趨勢   

為何要重新在台灣告白信仰,這可以說是台灣教會史上的一個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當教會覺悟到必須在台灣實況處境中起來告白信仰時,有幾個重要的徵兆已悄悄在教會內部中醞釀或發生了:

  1. 這表示教會開始觸摸到了台灣社會的動脈,感受到台灣人民對教會信仰的質疑和挑戰。

  2. 這種與台灣社會脈動的接觸可能導致教會信仰的危機,傳統的信仰告白不能、或不足以應付教會處身之台灣社會的困局,信徒亦可能因此在面對遽變的社會時不知所從。

  3. 教會在台灣的宣教已從聖俗對立、從外改信的宣教態勢,逐漸體認到認同與更新之宣教方式的重要。觀之此一信仰告白形成之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針對台灣之政治情勢所發表之三次宣言及其前後掙扎的過程,我們或可說這三個徵兆乃是同時存在於此一信仰告白之背後的。 改造台灣教會   

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台灣的發展,及其宣教歷史的演變來說,此一信仰告白的制定與通過,無疑是一項劃時代的創舉,也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與神學發展的分水嶺。但是可惜的是自1985年制定通過迄今已有十八年了,長老教會總會雖出版了一兩本教材提及此一信仰告白,教會上下迄未對此一重要信仰文獻作系統的詮釋、介紹。即使地方教會引為禮拜告白禮文的也並不踴躍,遑論據之而來有計畫的從事信徒教育的工作。以致雖有告白之名,卻在信徒信仰生活上未達信仰告白之實。這實在是教會莫大的損失。   

即使在十八年後的今天,觀之台灣社會的價值淪喪,人心動盪的情形愈形嚴重,我們反思教會作為宗教團體,如何在當前的台灣社會處境中來貢獻心力,為鄉土人民營造一個平安又充滿盼望的生活環境,也就是宗教扮演人民心靈的故鄉、靠岸的角色。我們認為建構一個以在地信仰告白為基礎的教會與信仰見證仍是今日教會宣教的不二出路。因此,我們企望教會當局痛下決心,大力推行此一信仰告白,來改造台灣教會信仰與信徒的生活,希望藉此喚起並幫助我教會兄姊一起以此一信仰告白來告白信仰,並進而見證上帝在我台灣教會、社會的恩典作為,並達成上帝所賦予我教會的差傳、宣教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