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大會的昨日、今日與明日

黃哲彥撰 《台灣教會公報》 3335期 2016年1月25-31日 p.4 撰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主任 

  1997年第44屆總會通常年會中通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修訂案。這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第5次修訂〈憲法〉。觀看這5次的修訂內容,會發現都和「總會」的組成有關。1997年修訂的〈憲法〉第5條說:「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治理教會並推行事工而設立小會、中會、總會及所屬機構。其產生及職責另以行政法規定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長老教會的體制是小會、中會及總會的三級制。這樣規定之後,讓「北部大會」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體制中成了問題──「北部大會屬不屬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回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歷史,「大會」出現的歷史遠比「總會」還要久。基督福音傳到台灣之後,為了教會發展的需要,宣教師在本國的「母會」允許之下,在台灣成立了「大會」;英國長老教會的宣教師成立「南部大會」,加拿大長老教會的宣教師則成立「北部大會」。這兩個由宣教師主導的「大會」在1911年聯合成立「台灣大會」,並將長老教會主義的教會統一命名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日治末期,宣教師被趕出台灣,長老教會被迫與其他教派合組「日本基督教台灣教團」。戰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恢復為「北部大會」及「南部大會」兩系統。但在年輕人回應黃彰輝牧師合一的呼聲中,1951年「北部大會」及「南部大會」的代表組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為落實「合一」的精神,1954年「南部大會」率先解散,並在第三屆總會通常年會中提出「強化總會案」,將「中會—大會—總會」的體制改成「中會—總會」的體制。但因南、北教會實力落差(當時一個高雄中會的正議員數就比北部大會內所有中會的正議員數還多),北部大會深怕在總會中成為少數,以致其機構的營運被總會左右。妥協辦法就是繼續保留北部大會,職能只限於管理所屬機構。爾後,北部大會開始推動管理所屬機構外的事工,並在〈北部大會條例〉中稱其職責為「掌理傳道、教育、社會公益事業」。
2005年,「北部大會」的問題正式被提出來討論。過去「南大北小」問題,今日已不復存在。台北中會、七星中會搖身一變成大型中會。如今該如何面對「北部大會」並不在〈憲法〉規範中的狀況,經過幾屆總委會「北部大會定位小組」的努力,我們期待「北部大會」可以透過修改〈北部大會條例〉,回歸當初「機構管理」的功能,並依修改後的〈北部大會條例〉在所屬的事業機構中修改組織章程。而相關事業機構的董事人選的銓衡方式,則以總會任命的形式來運作。
「北部大會」的存在有其歷史因素。而在21世紀的今日,我們得認真地思考〈憲法〉的精神及「北部大會」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期待透過「改革ing」的精神使我們的精神、力量可以有效地來傳揚上帝國的福音,使台灣成為合上帝心意的國度。